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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輔導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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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訊】輔導會為照顧清寒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鼓勵向學,爰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刪除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及操行不得記(或累記)大過一次以上等規定,免附相關成績證明。
 
並簡化申請文件,原規定學生證、在學證明或學校收費單據等就學資料擇一提供,修正為僅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學生須提供「學校收費單據(限定)」,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國中、國小學生免提供。
 
初次申辦或資料有異動者,另須提供申請人及其配偶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榮譽國民證、遺眷家戶代表證、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駕駛執照等文件,及郵政存摺封面影本。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除提供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並須提供三個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之戶籍謄本正本(亦可委請榮民服務處協助查調戶役政資訊系統)。
 
另為便利榮民及眷屬申辦,延長申辦時間,上學期為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每年四月十日前,請向各榮民服務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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